辩护人律师自述的案件小故事,看完你有何感想!

2025年9月20日15:40:09 发表评论

根据发帖者自述,都是真实判决案件加工处理,作者本职是辩护人律师..

发出来也是希望给广大网友作为警示录来提醒,目前更新了四起案件,分别是

沉迷迷玩的男人

网友见面强奸案件

坑人的模特经纪人

驾校教练与女学员激情与诬告

这几个案件各有千秋,甚至让人看了感觉为什么要给这种人辩护?

下面是详情,看完你有何感想!

沉迷迷玩,害人害己


在各个ghs论坛吹水也是好几年了,在论坛中看大家分享的资源和自己ghs的经历也是非常的快乐

但是看到有个论坛里面的有些帖子,使我在这个深夜有感而发

想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去分享一些我办的和在大团队研究讨论过的其他人办理的和性有关的真实案件,和大家探讨一下ghs的边界。

本案的当事人在沿海发达省份的地级市市区,有一份稳定的让一般人羡慕的工作,通过网络上的一些视频接触到了迷玩。

不同于一般的团伙,是通过猎艳后实施昏醉强奸得逞,他并不愿违背女性的意志。

于是他购买了药物,说服了即将与他结婚的女友,在女友服用药物昏睡后他如愿实现了迷玩。

不久后他们结婚并孕育了一个新生命,在此期间的每一次关系,几乎都是他妻子在服下药物后发生的

甚至在胎儿稳定期后,他们仍然以迷玩的方式发生了十几次关系。

进入孕晚期后,顺从的妻子为了胎儿的健康也不愿再陪他迷玩了

但是他心中对于迷玩的渴望经过长时间的满足又被突然掐断后,突破了家庭的束缚。

他找到了一些卖淫女,想进行付费迷玩,部分卖淫女不同意

部分是开价太高他难以承受,最终他找到了两名卖淫女谈好了价格进行了两次迷玩并将二人露脸视频发在了网上。

后他认为这种方式费时费钱,直接以正常价格找了一名卖淫女

以事先喝啤酒助兴为由下药,进行了昏醉强奸,并将其露脸视频发在了网上。

事后该名卖淫女立即报案

同时另外两名卖淫女知道这事后为了取得赔偿金也前往侦查机关报案做了笔录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其对三名女性实施了昏醉强奸。

我们介入本案后,排除了前两名卖淫女的笔录,最终其被判决强奸一人,与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被审理合议庭在法定幅度内顶格判罚。

在被逮捕期间,他的妻子产下一名畸形女婴,这与其被丈夫要求长期服用迷玩药物是脱不开关系的。

【健康的性爱让家庭更和谐,当性爱走向畸形,那么距离堕入深渊也就不远了】

辩护人律师自述的案件小故事,看完你有何感想!

(图文无关)

网友见面指南,莫心急!


上一个故事比较沉重,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可能更容易遇到相同情形的故事。

本案当事人是一个帅气多金的花心男子,被害人是本科还未毕业怀春少女

两人是在探探上认识,后在微信上聊了快两年。

虽然在微信中聊的火热暧昧,但是对于男子她只是鱼塘中的百分之一

对于忙于学业的上进女生来说该男子是使她感到小小自卑的目标男友。

某日周五,该男子觉得无聊,想随便选一条鱼来吃掉,于是联系了女生

女生立即买票第二天一早从北方飞到了山城,两个人在山城玩了大半天

晚上住了同一间标间房,当晚男子就想得吃,但是女生没有同意

虽然她确实仰慕男子,但也不想这么草率的将处子之身交给一个第一次线下见面的男人。

第二天两人又玩了一天,当晚男子在酒店房间强行与女生发生了关系,无套内射了女生

并且过程比较粗暴,有掐脖子等行为,在女生身上留下诸多痕迹。

第三天早上女生情绪虽有点低落,但还是和男子一起在酒店吃了早饭

并且回房间一起吃了前一天买的网红蛋糕。

而那晚之后,男子的海王本色就展露无疑,得吃以后态度马上冷了下来,完全不复之前的小意温柔

从起床后一直态度冰冷并且吃了蛋糕马上就要走,在男子离开房间不久女生就打电话报案被强奸。

本案从客观证据上存在不少问题,但因该男子的口供被完全突破,最终被以强奸罪论处。

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女生给该男子出了谅解书,可见她确实是极喜欢这名男子

如果他多一点耐心哪怕多装一天,结果应该大不一样。

【撒网捕鱼,收网太急,难免鱼死网破】辩护人律师自述的案件小故事,看完你有何感想!

图文无关

企业老总落网记,坑人的模特经纪人


本案的当事人是一位乡镇企业家,50岁出头

其企业在乡镇企业里面算巨无霸了,工作确实忙,与妻子离婚后为了效率

只通过自称为模特经纪人的中介找卖淫女短平快的满足自身需要。

其在事业上创新进取,在找女人上也喜欢尝鲜。

中介摸准了他的喜好后,告诉他,有个长相特别幼态的卖淫女,想不想试试

他看了照片后,问中介怎么看着有点小

中介回:“我你还不放心吗,没问题的,这女生已经16岁了,就是发育得不好,很抢手的,价格贵,但对老板你就是洒洒水。”

因为该中介给他服务了三四年了,老板还是比较信任,因从没试过这一款的,就同意了由该女生进行服务。

出于谨慎,老板与女生第一次见面时,明确问了该女生的年龄,该女生说刚满16岁,让老板放心了

该女生可能是服务得确实好,之前的服务女性一般都只会服务一次,老板一反常态的让该女生进行了多次服务。

一次在万达广场停车场车内服务时,老板与该女生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后该女生怀孕了

去医院引产时,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①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立案,因为本案的被害人年仅13岁,正在读小学六年级②!

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后,我还抱有侥幸心理,万一那女生看起来确实不像14岁以下呢③,那老板还有脱罪的机会。

在审查起诉阶段看到案卷里的照片后,我发现被害人的长相确实不像13岁六年级的孩子,看着倒是像三、四年级的孩子。。。

当事人因与女生在商城车库车震被指控在公共场合奸淫幼女

因导致女生怀孕被指控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两项加重情节

我们打掉了公共场合奸淫,加上老板的钞能力,最终其被判处较轻刑罚。

本案其实和我发的第一个案子(迷奸)在内核上是类似的,欲望的阈值只会不断提高,永远难以满足。

【当疑点那么多的时候不怀疑真假,我宁愿相信他是明知故犯】

注:
①《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③《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

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辩护人律师自述的案件小故事,看完你有何感想!

(图文无关)

教练与女学员,突然间的激情与诬告


本案当事人是一名驾校教练,已婚,身材高大健硕。

这个驾校采用的是教练“一条龙”制,即由一名驾校教练从科目一到科目四从头到尾的为学员进行服务

因为是小城市,所以该驾校还包刷题、练车、考试的接送。

在一个普通的下午,教练迎来了一个眼藏风情月意的离异女学员,两人第一次见面,就对上眼儿了。

学员在驾校报名后先去上了一天面授课,就按流程在驾校的科目一模拟教室刷题

教练在她刷题时,会站在她身后看着,偶尔俯身在她耳边说些荤话。

刷题的第二天上午,教练觉得时机成熟了,便邀请学员上楼

其所在建筑为三层小楼,一层布局为招生大厅、科目一模拟教室一间、厕所两间

二层为教练休息室一间、杂物室两间、厕所一间,三层除一间厕所外均为毛坯状态。

两人到三楼后就开始亲吻,一边亲吻一边拥抱着进了厕所。

厕所是蹲坑,虽然无人使用但是地面很脏,教练遂把外套脱了扔在地上,学员也脱掉了紧身牛仔裤搭在厕所门上

其二人想采用女上式发生关系,但可能因环境太脏没完全硬起来未遂,就回到了教室继续刷题。

当下午在驾校学员准备上车由教练送回家时,教练的老婆突然出现,其已观察了二人两天了

其认为每次教练都只接送学员一个人,因此教练老婆怀疑二人有奸情,并骂学员是狐狸精,让学员换个教练

学员不肯,教练老婆遂纠缠二人到了旁边的派出所让警察说理,学员在调解中突然说被教练强奸了。

虽然二人仅相识4天,并且有1天学员都在上课未与教练见面

导致在女检察官认识中女方不可能这么快自愿发生性关系;

且二人未加微信,没有客观证据和其他证人能证明二人存在任何暧昧关系。

但本案缺少客观证据,监控录像质量较差且仅覆盖一楼和各楼梯口

只能看到二人正常的上楼,在刷题教室时教练站在学员身后偶尔低头;

虽然在学员外阴提取到了教练的衣物纤维、在学员内裤中提取到了教练毛发

但因小城市物证提取、鉴定存在疏漏,被我们找到问题无法采信。

仅有二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教练坚持自己无罪,学员坚称自己被强奸。

尽管检察官对教练有超出公诉职责的恶感,但在男法官摆明倾向后

检察官为了自己的绩效考虑,还是主动撤回了起诉,教练最终无罪。

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诬告强奸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女方确实很少,犯罪成本极低。

大家对于刚认识就想约会的暧昧关系也好,情人也罢

一定要多采取在微信上露骨调情等方式,留下证据保护自己。

【案件很常见,检察官的考虑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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